(1) 属於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市政基础设施、重要原材料工业建设的项目;
(2) 属於高新技术、先进技术、能够改进商品性能、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产品和技术开发能力、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适应市场需要而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项目;
(3) 属於适应国际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市场,扩大产品外销,增加出口的项目;
(4) 属於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新技术、新设备的项目;
(5) 属於本市重点发展的汽车工业、通讯设备、大型机电设备和电站设备、石油化工及精细化工、家用电器、钢铁工业等六大支柱产业的配套项目,以及计算机和大规模集成电路、现代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新材料、建筑材料、环境保护设备的项目;
(6) 结合内环线内工业企业布局调整,有利於将现有老企业迁往郊县(区)九个市级工业开发区建设的项目;
(7) 根据上海市的统一规划,可通过土地批租投资改造旧城区危房、棚户、简房的内销房地产项目;
(8) 在上海浦东外高桥保税区开办进出口贸易企业,国际转口贸易企业和为国际贸易服务的加工、包装、仓储、咨询等项目;
(9) 属於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鼓励的其他项目。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外,凡从事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基础设施( 电力、地方铁路、公路、港口) 建设并经营的,经批准可以扩大兴其相关的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