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影响税法以及其他法律的实施的因素很多。在现实生活中,各类市场主体大量的、名目繁多的偷税、避税、欠税等行为,就常常使税收的一般优先权得不到有效保障。例如,某些不法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通过虚列成本、费用或转移定价等逃避税收的手段减少名义利润,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而其因少纳税而保留的利润则是去用于还贷或清偿一般债务;当企业破产时,某些债权人在法定纳税期限内违法设定担保物权,以求优先受偿,等等。这些行为都是对税收一般优先权的侵犯。为了有效地保障税收的一般优先权,必须在充分考虑到纳税人的预期及其可能从事的博弈活动的基础上,针对需加防范的各类“道德风险”,不断地完善税制。同时,也应对税收的一般优先权予以正确定位“以妥善协调各类权利,实现权利资源的有效配置”。
在本文的即将结束前仍需说明和强调的是,税收优先权制度只是各类法律中的优先权制度的一个分支,税收通常仅对于一般债权或称普通债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对该优先权既不能过分强调,也不能违法贬损。税收的一般优先权问题虽看似一个小问题,但其所涉领域甚为广阔(不仅涉及到相关部门法,甚至还涉及到整个法律体系),对这样的问题从不同角度、不同领域展开研究是甚为必要的(本文还远未展开),仅仅局限于税法领域或公法领域是很难得到全面认识的。此外,税收的一般优先权的配置和保障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应引起足够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