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电话:
    021-64271926
    021-64271927
传  真:
    021-64283896
电子邮件:
    fas@prmu.com
财税新闻
我国反避税立法问题探析
确了转让价税收调整的范围、内容和方法,但由于这些规定太过原则、抽象,在实践中很难对避税行为进行有力规制。因此,我们必须大力完善转让定价的法律规定。(2)规制利用避税地避税。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制定反避税地法规。首先在税法中指出判定国际避税地的具体标准,对避税地规定一定的条件,限制避税地的范围。还可根据适当的判定标准开列出国际避税的名单,凡我国公司与符合避税地标准或在避税地控制的子公司进行交易时,税务机关都要给予密切注意,必要时还可以实施一些反避税措施。(3)规制利用资本弱化避税。目前我国在对付资本弱化法律实践方面尚处一片空白,这不仅导致国家税收收入的税减,还影响股份制经济的发展壮大,不利于经济的正常运行。对此,我国应尽快制定制裁资本弱化的法规,防止弱化资本、逃避税收。(4)规定纳税人的全面报告义务和举证责任。根据我国现有相关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交所得税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提供有关交易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我们认为,为确保税务机关准确、及时地了解避税的情况,在上述基础上应规定纳税人的全面报告义务,即不仅要提供双方交易的有关资料,还应提供国外关联企业的有关资料,如国外关联企业的名称、所在地、主要经营项目,资本总额、双方关联关系的类型和控股比例等。(5)设立相应的避税处罚条款。我国税务部门对避税的查处大多只进行调整,很少处以罚款,使得避税企业产生了侥幸心理。以外国为例,美国是世界上反避税打击力度最大的国家。在美国企业避税(所得税)净额达500万美元以上的,除如数追缴外,还将处以20%—40%的罚款。为此,在今后反避税立法完善中,加强对避税的处罚性规定,加大反避税力度,堵塞税收漏洞。

(三)与国际反避税立法接轨

  在全球化日益加剧的今天,跨国公司已经成为了世界经济的主角,其在全球范围内配置各种资源的规模越来越大。由于各国法律、制度不尽统一等方面的因素,跨国公司利用有关国家税法、国际税收协定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自己的纳税义务,不纳税或少纳税,从而对许多国家的财政收入、外汇收支平衡都产生了消极影响,也扰乱了许多国家的经济秩序、造成了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因此,各国政府对其监管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

  为了减少和消除国际避税行为的发生,必须切实加强国际协调和合作,因而我国应与国际反避税立法接轨。实践上我国已与二十多个国家订立了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在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实践基础上,我国应参照经合组织协定范本和联合国协定范本,制定我国的有关反避税协定范本。该范本可规定为防止跨国纳税义务人从事转让定价等各种形式的避税行为,缔约国的税务机关之间有相互协助的义务,如提供有关关联企业的背景资料,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计算标准,常设机构、办事处的经营状况等。并且缔约国双方在互惠前提下,避税事实发生国可允许对方的税务人员入境进行税务调查,并提供工作便利。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与缔约国展开跨区域的多边合作,以联合规制跨越多国的避税行为。

  另外,国家之间通过协定建立税收情报联系交换机制。这有利于相关国家及时了解、掌握跨国纳税人缴纳税额或避税的情况,并为有关国家及时采取反避税措施提供信息保证。因而加强反避税的国际协调,就要规范反避税的税收情报交换。

 


 

Copyright (C) 2005-2008 www.prmu.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宗诚企业管理顾问(上海)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漕溪北路18号 上海实业大厦20A
Tel:021-64271926  021-64271927     Fax:021-642838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