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本次清简取消的办税业务31项,不再要求纳税人办理此类业务。减少的主表18张,报送份数195份,附列资料375项,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这些涉税资料。保留的办税业务共计218项,主表248张,份数435份,附列资料672项。
《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税务总局简并、规范纳税人涉税资料的原则和优化流程、资料共享的要求,对由本级明确要求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和贯彻税务总局文件的情况,在2007年12月15日前报税务总局征管司。
相关法规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