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电话:
    021-64271926
    021-64271927
传  真:
    021-64283896
电子邮件:
    fas@prmu.com
财税新闻
注意: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有新规

昨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三类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进行了修改。

《通知》称,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通知》规定,上述企业如果享受新税法中其他优惠政策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厦门市经济特区以外的企业以及上海浦东新区内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原采取按月预缴方式的,2008年一季度改为按季度预缴。

原经批准实行合并纳税的企业,采取按月预缴方式的,2008年一季度改为按季度预缴。

相关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

 

1/1页

 

Copyright (C) 2005-2008 www.prmu.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宗诚企业管理顾问(上海)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漕溪北路18号 上海实业大厦20A
Tel:021-64271926  021-64271927     Fax:021-642838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