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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新闻
新《物权法》催生中小企业融资新渠道

记者在昨日召开的市政府有关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市将于今天起实施股权出质登记,我市6万多家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2000多亿元注册资本有望被盘活。

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欲出质股权,质权必须先经过工商部门登记后才能发生效力。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股权出质登记具有公示和公信的效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对设定质权部分的股权予以锁定,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该部分股权。

随着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实施,我市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遭遇了融资难的形势,企业纷纷寻求融资新渠道。自去年10月1日《物权法》实施以来,我市已有多家企业和银行向市工商局提出了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且要求十分迫切,但由于无相应操作规则和出于慎重原则,工商部门未予以办理。

股权出质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公司股权出质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金优先受偿。

自《物权法》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的登记机关,并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以来,我市工商部门便开始积极研究股权出质办法,在充分调研论证和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在全省率先出台首个《宁波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规则》,并于4月1日起全面开展公司股权出质登记业务。此《规则》出台时间不仅在省内属于领先,而且相对先前已经出台类似规定的其他4个城市即上海、武汉、重庆、苏州,其涵盖范围更加广泛,已扩大到了发起设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规则》的出台,为拥有股权的企业提供了有效对接资本市场的途径,为企业静态资本变为现金流提供了契机,为经济存量转化为现实经济能量建立了通道。此外, 《规则》的出台不仅对符合出质条件的企业具有重要的作用,而且对不符合出质条件的企业也会起到很大触动作用。我市许多发展意识强且融资困难的企业将会主动向出质条件靠拢,进行企业改制,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发起设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从而不断提高全市企业的公司治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力。

三类企业六种情况不予登记

根据 《宁波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规则》规定,可进行股权出质登记的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不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规定,工商部门不办理三类企业的股权出质登记。一是非公司企业,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二是上市公司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物权法》第226条规定,这类公司的股权,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三是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根据外经贸部1997年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 《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质押备案。

同时,六种情况将不得申请办理出质登记,分别是:以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不得出质的股权出质的;以公司章程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不得出质的股权出质的;以未实际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出质的;以已纳入司法程序,被司法机关依法裁定、判决冻结的股权出质的;将股权出质给本公司的;以已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出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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