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保税区C区开发建设,拓展外高桥商贸中心功能,进一步繁荣保税区,促进新一轮浦东开发开放,特制定《浦东新区财政扶持外高桥保税区C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具体意见如下:
一、对开发商收购停工待建的楼宇并实施续建的,可按收购楼宇成交价格酌情给予一次性补贴,比例不超过5%;
二、对原有开发商停工待建楼宇续建过程中发生的贷款利息,可按最高不超过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资助,资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三、对在保税区C区自建(包括收购房产)房屋租售、租赁实现的营业收入形成的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全额补贴,后二年内减半补贴。
四、对在保税区C区内新设立的保税区功能市场(汽车、钟表、医药等市场),其三年内实现的摊位费、会员费、管理费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全额补贴,后二年内减半补贴。
五、对购买保税区C区楼宇,购房款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或租赁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租赁期在五年以上的市场会员企业,年进出口贸易总额占全年业务收入总额15%以上的,其三年内从事保税商品销售并场内交易、场内开票而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的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全额补贴,后二年内减半补贴。
六、对购买保税区C区楼宇,购房款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或租赁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并租赁期在五年以上的社会中介、代理服务、咨询业、餐饮业、旅馆业等服务企业,三年内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金额补贴,后二年内减半补贴。
七、本意见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止。
八、本意见实施细则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