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浦东新区财政扶持外高桥保税区C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意见》中第一条所称停工待建的楼宇,是指在保税区C区范围内经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认定的楼宇。
第三条 《意见》中第一、二条所称实施续建,是指开发商对原停工待建的楼宇恢复建设,直至建成竣工交付使用。
第四条 《意见》中第二条所称原有开发商,是指该楼宇的原建设单位,具备该项目原立项批复、土地证书等相关证件的房产开发商。
第五条 《意见》中第二条所称贷款利息,是指原有开发商对停工待建的楼宇恢复建设,在建设期内楼宇开发建设发生的贷款所产生的利息。
第六条 《意见》中第四条所称新设立,是指在保税区C区内未曾进行注册登记,新登记成立。
第七条 《意见》中第一、二条所称的成交价格和贷款贴息,须在续建工程过半以后,经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和上海市外高桥管理委员会审核后予以补贴。
第八条 花山、保宏两幢楼宇比照执行该《意见》。
第九条 除上述规定外,其他均按浦东新区制定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以及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上海市浦东新区财财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