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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意见》一、中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由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意见》一、中享受政策的金融机构、高层管理人员,须经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办公室组织认定。

第四条《意见》二、中所称物流园区,是指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包括二期)、浦东空港物流园区等经国家、市政府批准的物流园区。

第五条《意见》二、第(一)款中所称分拨、配送、采购类物流企业,是指以分拨、配送、采购形式实现物品在提供者与需求者之间实体流动的综合类物流企业。

第六条《意见》二、第(四)、(五)款中所称大型专业运输企业,是指年货物运输(装卸)业务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的企业;所称大型仓储企业,是指自有仓储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从事仓储业务的企业。

第七条《意见》二、第(五)款中所称贷款利息补贴,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第八条《意见》二、第(六)款中所称第三方物流,是指为客户提供包括设计规划、解决方案以及具体物流业务运作等综合物流服务的企业。

第九条《意见》三、第(一)款中所称企业,是指直接为金融机构提供数据处理、交换、分析等信息服务,且该类业务年营业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不低于80%的企业。

第十条《意见》四、第(一)款中所称大型商贸服务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是指在中国区域内控股5家以上分店,年营业收入达到20亿元以上,其中浦东新区范围内年营业收入达到3亿元以上的企业。

第十一条《意见》四、第(二)款中所称大型商业零售企业,是指年营业收入达到6亿元以上,营业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企业。

第十二条《意见》四、第(三)款中所称中心商业圈,是指以新上海商业城为基础,以张杨路为中轴线,东至世纪大道区域,南至潍坊路,西至浦东南路,北至商城路;所称特色商业圈,是指经区政府批准适应特定区域功能特征的商业街或商业广场,如正大广场、张家浜创意街、崂山东路休闲街、证大大拇指广场等。

第十三条《意见》四、第(四)款中所称国际知名品牌,是指该品牌在世界同行业中具有一定市场占有率,并经世界相关权威组织(刊物)推荐或公布;所称总经销(代理)商,需获得品牌所有者直接授权,并具有省及以上地区分销资质。

第十四条《意见》四、第(五)、(六)款中所称专业要素市场,是指从事煤炭、石油、化工等产品交易,年成交金额达到10亿元以上的生产资料市场。

第十五条《意见》五、第(一)款中所称大型专业会展公司每年需在浦东新区主办1次以上展出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展会,或每年在浦东新区举办1次以上由3个国家30名以上国外人员参加的国际性会议;所称大型会展服务公司,是指直接为会议、展览提供专业服务的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且该类业务营业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不低于50%的企业。

第十六条《意见》五、第(二)款中所称品牌展会,是指单次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产品展出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国外展商租用面积占总展览面积10%以上,且经上海会展行业评审委员会评选为优质展会的展览会。

第十七条《意见》五、第(三)款中所称大型专业旅游公司,是指年旅游业务(非酒店类业务)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

第十八条《意见》六、中所称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等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经国际或国内行业权威组织认可,在同行业中具有广泛知名度的企业,其中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的年主营业务收入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咨询公司、人才中介等专业服务机构的年主营业务收入须达到2000万元以上;所称其他专业服务机构的年主营业务收入须达到800万元以上。

第十九条《意见》六、第(三)款中所称大型融资租赁公司,是指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经批准专业从事融资租赁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亿元以上专业从事经营性租赁的企业,可比照享受该政策。

第二十条《意见》七、第(二)款中所称文化经营活动企业,须取得浦东新区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的批复。

第二十一条《意见》七、第(三)款中所称大型专业广告公司,是指具有一级广告制作资质,年广告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的企业。

第二十二条《意见》七、第(四)款中所称“原创设计工作室”,须取得上海市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复。

第二十三条《意见》八、中所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须取得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的批复。

第二十四条《意见》八、中所称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协作办公室按浦府[2004]192号文有关标准组织认定;浦东新区各功能区域管理委员会组织认定的地区性营销总部,比照享受《意见》八、第(二)款政策。

第二十五条《意见》中所称新引进企业,是指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在浦东新区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且相关收入形成新区地方财力的独立核算企业。

第二十六条《意见》中所称补贴,除特殊项目外,均以与补贴项目直接相关的收入所实现的新区地方财力为计算依据。

对增加值、营业收入、个人所得的补贴,自首次经营之日起连续计算实施;对利润总额的补贴,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实施。

如扶持对象符合本细则中规定的收入、面积等标准,则自符合标准的次年起享受政策。

如明确扶持对象需取得有关部门认定批复的,则自批复之日起享受政策。

第二十七条《意见》中所称享受购房与租房补贴的扶持对象,其所购买或租赁房屋的权利人须为浦东新区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独立核算企业,且其享受政府补贴的房屋仅限于自用办公房。

第二十八条《意见》及《细则》中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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