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电话:
    021-64271926
    021-64271927
传  真:
    021-64283896
电子邮件:
    fas@prmu.com
相关法规-外高桥

 

《浦东新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浦东新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意见》一、第(一)、(二)款中所称重点生产企业,是指《意见》列举重点行业中拥有核心技术、生产核心产品,且总投资额达到2亿元以上,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0%以上的企业。

第三条 《意见》一、第(四)、(五)款中所称重点生产企业,是指近3年平均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的企业。

第四条 《意见》二、第(二)、(三)、(四)款中扶持措施,按《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五条 《意见》二、第(五)款中所称高新技术企业,须取得国家部、委、办或上海市有关部门的批复,且企业年实现高新技术类产品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70%;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年销售收入占总投入的比例不低于60%。

第六条 《意见》二、第(六)款中所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须取得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的批复;所称相关政策,是《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意见》二、第(七)款中所称新产品,须取得国家部、委、办或上海市科委、经委的批复,并列入新产品鉴定、试产计划和中试产品计划。

第八条 《意见》二、第(八)款中所称支付费用,须经上海市外经贸委备案,并取得外汇管理局付汇证明。

第九条 《意见》二、第(九)款中所称重点项目(产品),是指列入国家、上海市技术改造计划或技术改造投资总额达到8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产品);相关扶持措施按《浦东新区技术改造贴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十条 《意见》三、第(二)款中所称专业设计企业,是指为相关行业直接提供核心设计服务,且该类业务年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80%的企业。

第十一条  《意见》三、第(四)款中所称培训机构,由新区劳动保障局按相关操作办法确认。

第十二条  《意见》四、第(三)款中所称农业龙头企业,须取得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的批复。

第十三条  《意见》中所称新引进企业,是指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在浦东新区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且相关收入形成新区地方财力的独立核算企业。

第十四条  《意见》中所称补贴,除特殊项目外,均以与补贴项目直接相关的收入所实现的新区地方财力为计算依据。对增加值、营业收入的补贴,自首次经营之日起连续计算实施;对利润总额的补贴,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实施。如扶持对象符合本细则中规定的收入等标准,则自符合标准的次年起享受政策。如明确扶持对象需取得有关部门批复的,则自批复之日起享受政策。

第十五条    《意见》及《细则》中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

 

1/1页

 

Copyright (C) 2005-2008 www.prmu.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宗诚企业管理顾问(上海)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漕溪北路18号 上海实业大厦20A
Tel:021-64271926  021-64271927     Fax:021-642838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