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各行政职能部门、集团公司及直属开发公司:
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生产加工型企业的发展,加快推动保税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在“十一五”期间对在保税区内2006年1月1日之前开办的从事加工业务的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50%补贴。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