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十一五”期间外高桥保税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意见》第一、二条中所称企业,是指拥有自有房屋或与房屋所有单位签订租赁协议并具备市场会员资格,专业从事贸易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意见》第三条中所称补贴办法,也适用于增资金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专业从事生产加工业务的企业,其增资部分实现且能独立核算的增加值、利润总额给予补贴。
第四条 《意见》第四条中所称企业,在“十一五”期间继续享受补贴至税收优惠减半期结束。
第五条 《意见》第七、八条中所称营运中心,须经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组织认定,认定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新注册的营运中心比照《意见》第七条享受该政策。
第六条 《意见》第八条中所称存量部分,是指在认定为营运中心前一年度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增量部分,是指认定为营运中心,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超过存量的部分。
第七条 《意见》第九条中所称主办单位,是指主办不超过一年,展出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展示交易会,能单独核算且取得收入形成保税区地方财力的单位;所称参加单位,是指参加展示交易会,能单独核算展示经营活动且取得收入形成保税区地方财力的单位;所称补贴,均按展示交易会期间实现的营业收入、增加值计算。
第八条 《意见》第十条中所称企业,是指专业从事保税产品的展示、演示、培训以及售后服务等经营活动一年以上,具备市场会员资格,展出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在公共展示区域内展出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须经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认定。新办企业比照《意见》第一条中所称企业享受该政策;其他企业比照《意见》第二条中所称企业享受该政策。公共展示区域,是指经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展示区域。
第九条 《意见》第十一条中所称企业,是指专业从事动画类、漫画类、游戏类等相关产品的开发、制作、销售的企业,须经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认定。
第十条 《意见》第十二条中所称市场,须经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认定。
第十一条 《意见》第十四条中所称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动漫及相关产业企业,是指拥有核心技术、生产核心产品,且总投资达到2亿以上,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0%以上或年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的企业;所称研发机构,是指经国家部、委、办或上海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级以上且能独立核算的企业技术研发机构。
第十二条 对在保税区内2005年7月1日以后开办的企业可比照《意见》中所称新办企业享受政策。
第十三条 《意见》中所称企业,是指相关收入形成保税区地方财力的独立核算企业。
第十四条 《意见》中所称补贴,除特殊项目外,均以与补贴项目直接相关的收入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区域内经营开票所实现的新区地方财力为计算依据。
对增加值、营业收入、个人所得的补贴自首次经营之日起连续计算实施,对利润总额的补贴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实施。
如扶持对象符合本细则中规定的收入、面积等标准,则自符合标准的当年起享受政策。
如扶持对象明确须经认定的,则按认定日期与经营日期孰后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 对无特殊原因经营期不满十年或无正常原因歇业关闭、注销税务登记,或抽调资金空壳挂号,以及严重不符合综合考核指标规定的对象,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可取消其享受的财政扶持资格,并收回财政已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 《意见》及《细则》中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