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你分局《关于实施〈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物流园区企业非贸易项下购汇试点管理办法〉的请示》(上海汇发[2004]13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分局应严格执行总局批复的《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物流园区企业非贸易项下购汇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各外汇指定银行严格审核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物流园区企业非贸易项下购汇的真实性,加强对物流园区企业非贸易项下购汇的监管,做好物流园区企业非贸易购汇的统计工作。
二、将《办法》第四条改为“园区内企业凭保税区管委会批准其在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物流园区注册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保税区外汇登记证、有关外汇管理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材料,经外汇指定银行审核真实性后,办理非贸易项下购付汇手续。”
三、在第五条之前增加一条,“物流园区企业向境外总公司或关联公司支付非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费用,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2号)一、二、三、十六条的规定,到外汇局相应办理跨国公司非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费用售付汇核准文件”,以下各条依次顺延。同时,《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也应规定园区企业办理购付汇时,还应提供上述核准文件。
此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二〇〇四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