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物流园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在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物流园区进行非贸易项下购汇试点的批复》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注册在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物流园区内的企业(以下简称“园区内企业”),在非贸易项下对境外支付时适用于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园区内企业在办理非贸易项下对境外支付时,所需外汇资金可直接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后支付。
第四条 园区内企业凭保税区管委会批准其在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物流园区注册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及《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施行)规定的有关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第五条 园区内企业向境外支付由境外总公司或关联公司代垫的外籍、港澳台员工或具有中国国籍且拥有境外永久居留权的员工工资及福利津贴,持批复、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境外支付通知、外籍员工的护照等身份证明和 劳务合同等雇佣证明(包括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颁发的就业证明或外事主管部门颁发的专家证,以及雇佣合同等,下同)、税务证明等材料,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第六条 园区内企业向境外总公司或关联公司代垫外籍员工在境外的商业保险费用,持批复、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境外支付通知、外籍员工的护照等身份证明、雇用证明、境外保险单(或境外保险公司出具的注明外籍员工姓名的支付通知)、税务凭证等材料,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园区内企业向境外总公司或关联公司代垫的外籍员工在境外的社会保险费用,持批复、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境外支付通知、外籍员工的护照等身份证明、雇佣证明、有关社会保险的境外法律文件等材料,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第七条 园区内企业向境外支付由境外总公司或关联公司代垫的员工海外差旅费、境外培训费等,持批复、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境外支付通知、员工护照等身份证明,劳务合同等雇佣证明、本公司员工赴境外从事经营活动或参加培训的证明材料等,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第八条 园区内企业向境外支付分摊于本公司的专利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技术引进费等,可以持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物流园区注册的批复、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分摊协议、境外支付通知,以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外经贸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注册登记证明、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税务证明等材料,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第九条 园区内企业向境外支付分摊于本公司的研发费、采购费、营销费等管理费用,可以持批复、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分摊协议、境外支付通知、税务证明等材料,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第十条 园区内企业向境外支付由境外总公司或关联公司代垫或分摊的其他费用,可以持批复、保税区外汇登记证、代垫或分摊协议、境外支付通知、相关费用正本单据以及税务证明,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第十一条 园区内企业对外支付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下费用的,持批复、保税区外汇登记证、书面申请、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以及税务凭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第十二条 园区内企业购汇支付员工境外差旅费的 ,持保税区管委会批准其在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物流园区注册的批复、保税区外汇登记证、书面申请、已办妥前往国家和地区的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出国用汇预算表等材料,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外汇指定银行应审核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并在原件上注明售付汇日期、金额,如盖业务公章,留有复印件3年备查。外汇指定银行在为园区内企业办理非贸易项下购汇后,应在园区内企业的 保税区外汇登记上逐笔登记。
第十四条 外汇指定银行应每月将园区内企业购付汇情况通过物流园区企业非贸易购付汇情况表报送外汇局上海市分局。
第十五条 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将对园区内企业的购付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它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